更新时间:2018-10-11 21:59作者:王新老师
市、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和享受待遇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五条财政、审计、残联、公安、民政、统计、计生、金融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章参保范围
第六条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七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标准可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 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为鼓励城乡居民参保和提高养老待遇,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参保缴费给予补贴。
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市政府确定县、区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有条件县区人民政府可适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2、缴费补贴。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
第八条 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可提高代缴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