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11 01:46作者:王新老师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