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06 04:24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选的确定采用专家评审的办法。评审内容以考核成果、业绩、能力为主,兼顾荣誉、资历,采用百分制计分,确保评价的客观、公平、公正。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按照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至5年。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市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县(区)属事业单位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期结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聘期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不合格的,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聘期内在全市范围工作变动的,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转到外地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者;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其他不宜再继续聘用三级岗位的情况。
第十九条在评审过程中被确定为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不再聘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向省推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拟聘人选,从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申报工作,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严格追究相应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