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9 23:48作者:王新老师
三、完善定点协议管理
(六)规范协议内容
服务协议除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要适应预算管理、付费方式改革、医药价格改革、医保医疗行为监管、异地就医结算等政策和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总额控制指标、具体付费方式、付费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医用材料管理、监督检查、医保医生管理、信息数据传输标准等内容,并根据医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七)探索动态管理
通过长期协议与短期(如年度)协议相结合的办法探索动态协议管理。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义务,购买的医疗、药品服务范围等可在长期协议中约定,长期协议一般为3年;医药机构一段时期(如年、季度、月)提供的服务量、付费方式、付费办法和标准、考核指标以及其他管理要求等可在短期协议中明确。
四、加强监督管理
(八)严格履行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追究违约方责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医保基金使用率低、达不到服务要求、协议管理单位条件降低以及有违规违法等情形的,要及时暂停或解除(终止)服务协议。
(九)加强行政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查、抽查、现场监督、考核等多种方式,对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有关定点资格申报评估、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定期组织经办机构、信息化机构、承办金融机构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支付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不按规定条件确认定点资格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责令经办机构取消定点并终止医疗服务协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的,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十)创新监管方式
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探索通过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险监督。加强12333热线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监管投诉平台建设,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