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9 23:48作者:李一老师
(二)基本要求
一是简政放权。自2016年起,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意见要求,组织实施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评估确认;对本意见下发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医药机构,其定点资格有效期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二是强化监管。及时转变工作重点,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三是优化服务。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面向社会公开。引入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估和谈判机制。建立沟通协商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药机构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
二、规范程序
(三)自愿申请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公开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见附件1),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均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定点医药机构条件,自愿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经办机构评估工作。医药机构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执业的,按医疗保险参保地申报及协议管理,在其它区域执业的,按执业所在地申报及协议管理。
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护理机构的定点条件,按《日照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日人社发〔2015〕24号)的规定执行。
(四)多方评估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公开医药机构定点评估规则和程序(见附件2),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定点条件及评估规则和程序,开展医药机构定点申请受理及审查评估,评估内容和项目应体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包括医药机构规划布局、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评估过程中要注重听取参保人员、专家、行业协会等各方面意见,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保证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监督执行。
医疗康复机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护理机构的定点评估参照执行。
(五)协商签约
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疗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要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医药机构在质量、价格、费用等方面进行竞争,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连同《日照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协议备案汇总表》(见附件3),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