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9 23:45作者:李一老师
二、切实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委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实行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开户银行及时将工资划入农民工社会保障卡或工资卡。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人社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严禁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
(三)切实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欠薪责任。分包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用未支付的工程款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一)明确全州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全州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由人社、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共同负责。州人社局负责全州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负责硬件建设和运行维护;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施工企业应用该系统。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做好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在建设工地的推广应用工作,要在项目施工现场安装建设领域劳动监察信息化管理系统,将工程信息、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并确保能正常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