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7 23:00作者:才子老师
七、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各县(市、区)人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对所属单位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跟踪管理措施,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一是指导所属各单位制定2016年度继续教育计划,并督导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二是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度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唐人社字〔2015〕151号)要求,开展2015年验证工作,做好初验工作,确保证书所填学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采取现场检查和影像资料核查等方式对县(市、区)、市直单位2016年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2015年度继续教育证书严格审验。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以贯彻实施《规定》为契机,扎实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工作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开展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切实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科技创新能力,为我市经济结构转型、产业升级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各单位要及时反馈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3】
第一条 为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提高的教育。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经济管理、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继续教育的规划,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继续教育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需要,以有关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