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2 04:07作者:李一老师
6.加工制造类园区。食品加工、皮革羽毛加工、服装制造、木材加工制造、工艺编织等园区入驻企业5家以上,每家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0人以上。
7.现有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街区、农业产业化集群等。吸纳返乡农民工或农民企业家创(领)办企业个数占园区企业总数30%以上。
第七条申报示范园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漯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二)园区建设发展情况报告。
(三)与各类园区申报条件相对应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由园区向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漯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申报表。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园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第五章评审认定
第九条示范园区评审认定的程序:
(一)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创新办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深入到申报园区进行实地考核,按照《漯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逐项进行量化考评,召开专家评审会议评价论证,根据现场考评得分和专家论证得分进行评审认定。
(二)公示。经评审认定的示范园区拟定名单,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认定。经公示通过的,由市委农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四)授牌。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园区,授予“漯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并授牌。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十条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创建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示范园区跟踪管理,定期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示范园区建设情况。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补;按照漯人社就业〔2016〕3号文件标准,对达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从市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示范园区每年审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收回“漯河市市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牌匾。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