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3:03作者:才子老师
(二)生活用房:为高层次人才规划建设高新区人才公寓,凡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可优先租用,租用面积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租期不超过三年,租金由用人单位和高新区按1:1分摊。该政策待高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后执行。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三年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及服务代理收费,所发生的费用在留创园管理经费中列支。零收费的项目包括:工商注册、企业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地税税务登记证、国税税务登记证、人事代理费、人才流动服务、出国政审、工程质量监督等。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资助;也可向信用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或者参股。
第二十条所得税奖励。
(一)凡新落户留创园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由区财政按10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入园企业中的留学人员,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地方留成部分,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由区财政按100%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及高新区各项相关优惠政策。对既适用于国家、省和市、区其他优惠政策,又适用于本办法的优惠政策,一律先执行国家、省和市、区其他优惠政策,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办法。
凡入园的留学人员和企业,应与留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目标责任书,保证政府资助的资金按规定使用,并于每年12月份向留创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