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3:00作者:王新老师
第八条住房优租、安家补助和购房补贴。
(一)住房优租。凡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可优先租用政府人才公寓,一般不低于100平方米,租期不超过3年,租金由用人单位和受益财政按1:1分担。已享受安家补助的,不再享有住房优租政策。
(二)安家补助。凡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院士或相当于院士的领军人才,给予安家补助100万元;对国家级领军人才或相当水平的人才,给予安家补助50万元;对省级领军人才或相当水平的人才,给予安家补助30万元。安家补助由市和受益财政按1:1分担,分3年拨付到用人单位。
(三)购房补贴。凡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工作满3年并在本市购房的可享受一次购房补贴,按购房总额的30%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由市和受益财政按1:1分担。
第九条 优惠待遇。凡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南昌市高层次人才优惠待遇“一卡通”实施办法》,享有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出入国境、医疗保健、在职培养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可优先推荐担任中央、省、市直接联系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政府津贴,授予政府荣誉。
第四章申报认定程序
第十条 申报。凡来我市创新创业(高新技术产业)的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或服务合同(协议)。由用人单位向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提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格认定及项目认定申请,并提供高层次人才本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相关在我市工作或为我市服务凭证。
第十一条审核。市人社局初审后,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评审组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确认。经审核通过的高层次人才及项目由市人社局在南昌高教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涉及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激励工作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职,保障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十四条对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重点高层次人才的扶持和奖励政策,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除已明确来源的外,各项激励政策资金均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须严格遵守《南昌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同一事项已获市政府资助、补贴、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