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6 02:43作者:王华老师
(1)床位规模:一般为300-500床,最小规模不宜低于100床,超过500床应设置管理分区。人口规模较小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但最小规模不宜低于30床。
(2)床均用地面积:一般为20-40平方米,非集中建设区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60平方米。
(3)床均建筑面积:一般为35-45平方米,特殊地区或特殊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4)容积率:一般为1.2-2.0,集中建设区最高不超过2.5,非集中建设区最低不应低于1.0。
3.4.4规划策略
(1)整合资源,增加总量
利用现状挖潜、其他设施改建和新建等多种途径新建机构养老床位及养老设施,加速形成一批机构养老设施,扩大全市养老机构的总量供给,以适应北京老龄化进程快速发展的形势,解决迅速增长的养老需求。
现状挖潜:对现状土地利用率较低或老旧不达标设施进行挖潜改造;对与规划、土地等政策无原则性矛盾的现状设施完善手续;提高现有设施、特别是乡镇和农村地区机构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服务水平。
其他设施利用: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用地或闲置设施建设养老设施,如现状一、二级医院闲置床位及闲置的市政设施、工业厂房、学校、宾馆、商业设施等。
新建设施:依托建设用地存量资源,安排新建设施,不增占城市非建设用地。可通过规划独立选址和居住区指标配建新增部分床位;与优质医疗资源结合建设;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产业用地建设等多种方式增加床位总量。空间布局应充分考虑老年人就医、出行、环境、心理等方面因素,满足其就近养老、方便就医、交通便捷、环境宜居等需求。
(2)全面发展,完善结构
在服务类型上,优先发展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及60岁以下重度残疾人服务的护养型床位,兼顾为健康老人服务的生活型床位,逐步使护养型床位达到总床位数的70%。
在档次类型上,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控制”原则,主要发展低、中端的为 “三无”、“五保”、低收入老人以及残疾人服务的保障型和为工薪阶层服务的普通型床位,适度建设满足高端养老需求的舒适型床位。 各级政府主导建设的养老机构,应以保障型床位为主、普通型床位为辅;政府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应以普通型床位为主,适度发展满足高端市场需求的舒适型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