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3 05:46作者:王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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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明确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提出了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2016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6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各分局应在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受理纳税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算清缴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准备阶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全面检验,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有效抓手。各分局应充分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以确保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