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3 05:37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况的,也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纳税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确定核定征收方式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高教网教育,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在“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中注明“纳税人未按期报送鉴定表”,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办理。?
(四)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完成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收方式重新鉴定工作。
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各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当统一公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情况,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发生第十三条规定的调整情形的,应同时公示调整前、后的上述内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要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