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3 05:27作者:才子老师
第十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学籍管理工作。要结合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定学籍管理员,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管理员须为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熟悉学籍管理有关规范要求。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上报备案。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提高学籍管理人员的待遇,保证学籍管理员队伍的稳定。
第四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期须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四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学生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如有需要查阅学生学籍信息,须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按规定为符合入学条件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超计划、超规模招生的或在班额满员的情况下执意招收插班生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六)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七)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生档案的;
(八)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对休学、转学、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
(十)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地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