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13 05:27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七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纸质和电子学籍均由原学校管理。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均由原校发放。
普通高中借读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在原学籍所在学校参加。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除因病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或出国出境定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必须退学的,丧失学习能力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出国出境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退学手续一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普通高中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学:
(一)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二)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的。
(三)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的。
(四)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
第三十条因出国定居申请退学的小学、初中学生和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范围内申请退学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10),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学生做异动处理。
学生出国定居后又回到境内并仍在我省接受基础教育的及新移民到我国并在我省落户、申请在我省中小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相关条款新建学籍。
第三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注销学籍。
第三十二条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各学校应将小学、初中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