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0 16:14作者:王华老师
(三)党建工作中缺乏动态化的监督、考核机制。
党员的先进性是党的根本特质,保持各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是每一个共产党人的本色所在与使命所系。但因为缺乏一种对党员进行长期监管、动态化的考核管理机制,致使不少法官误以为加入了党组织便一切万事大吉而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与学习。不少人一开始加入共产党时是非常优秀和突出的,但因为缺乏动态化的监督、考核机制,没有一种定期将不合格党员、不能体现党员先进性的法官清理出党员法官队伍的激励机制,难免有些曾经的优秀共产党员放松了对自己的学习和严格要求而逐渐与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越走越远。另外,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降低,致使党组织无法成为一个培育、吸引优秀法官的大熔炉,从而导致新时期的人民法院在开展党建工作时困难重重。
(四)党建工作重形式轻落实
在基层法院中,党建工作的开展重形式轻落实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基层法院对党建工作的安排部署常热衷于会议、文件落实,领导召开会议大谈特谈、活动部署天花乱坠,可文件一出应付了上级,就没了下文,活动其实并没有真正开展;有的法院开展活动时过分讲究排场、讲究“面子”,喜好搭“花架子”,党建活动内容形式脱离群众,群众参与率低,参与积极性不高;有的法院抓党建,不看实效看简报,注重“纸上工夫”,不管工作干得好不好,只管材料写得好不好,靠材料出成绩。
二、加强基层法院党建工作的对策
针对基层法院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基层法院的党建工作:
(一)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克服重审判业务、轻党建的认识,将党建工作与审判业务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尽管审判工作是法院的主业,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强调审判工作的重要而放松党建工作,不能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而是应该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树立“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审判”的思想。基层法院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任务目标时,可以加入党建工作的内容,使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奖惩。确保每一名党员干警都纳入基层党组织中受到教育和管理,切实发挥党员干警在审判实践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建立健全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机制。
1、设置名副其实的党务干部,建立党务工作者的职务津贴制度。基层法院要积极与当地组织部门、编制部门协调,保证基层法院党务工作编制;要建立党务工作者的职务津贴制度,提高党务干部职级待遇,即给支部书记、专职副书记、专职党务干部一定的职务津贴,以提高党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