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15:03作者:李天扬老师
五是省招新录用“农村新机制”教师与地方招录教师工资有差异。主要原因是,从2013年元月起,全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进行调整时,新录用教师未纳入调整范围,也未出台相关政策,导致新录用教师队伍出现上访等不稳定因素。
教师工资待遇低,影响到整个社会对教师职业价值判断与择业选择。师范专业招录多为农村学生且分数最低、综合素质低,招考新教师男女比例严重失衡,在职教师出现弃教改行以及工作消积、有偿家教等现象,影响教师安业、敬业、乐业。
教师保障政策
1、聘任期间,“特岗教师”的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地同级别公办教师的津贴补贴及福利待遇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招聘的“特岗教师”,可享受“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国家补助资金,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
2、“ 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农业部、卫生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 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6〕5号)、《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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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对自愿留任的, 经考核合格,设岗旗县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落实编制和工作岗位,财政部门负责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特岗教师”考核登记表、入编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