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6 22:12作者:才子老师
目前,对军队复员干部到地方参加工作后如何确定工资待遇,有的地区参照国办发[1987]17号《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不低于同工种同工龄工人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
四、关于复员退伍战士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待遇
复员退伍战士系按照兵役法的规定,服役期满离队的士兵。战士退伍以后,有的直接被分配安置工作,有的回乡后又被招收为工人。对于他们参加工作后如何确定工资待遇,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情况有不同的规定。目前复员退伍战士参加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是执行国办发[1987]17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985年7月,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改革了职务等级工资制,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企业的工资制度也在进行改革,而且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有了较多的自主权。根据这种情况,这个文件本着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规定了较灵活的确定工资待遇的办法。即按照不低于现岗位同工种同工龄大多数工人的标准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这个原则适用于退伍义务兵、复员志愿兵以及其他退伍的战士。当然,各地在执行这个原则规定过程中,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以补充、完善和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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