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12 10:20作者:王新老师
(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各级就业部门将本地开发计划,包括书面申请、《黑龙江省市(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审批表》(见附件2)及各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省厅审批后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分两次审批。
第七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全省失业人员和就业资金情况,对公益性岗位总量进行宏观控制。各级就业部门按照公益性岗位需求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八条 各级就业部门根据省厅批准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条件,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九条各级就业部门负责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拟用公示、择优聘用等工作。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及时在人选所在社区或原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正式确定聘用人员。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上岗前,由用人单位和当地就业部门负责组织岗前免费培训,并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从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报所在地就业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直接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工资发放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当地就业部门,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二)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三年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自然减员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当地就业部门应及时核减公益性岗位,并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如确有需要,可重新申请或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中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