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2 15:10作者:李一老师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基层首诊工作任务并根据救治需要向居民提供转诊意见,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各市、县(市、区)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人口较多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进一步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
3.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有一所集体举办的村卫生室,村卫生室与村民委员会、村民服务中心等集中建设,由当地村委会提供土地。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我省下发的《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建设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各市、县(市、区)要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集体产权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4.保障村卫生室运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建立保障集体产权村卫生室运行的长效机制,集体产权村卫生室用水、用电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运行维护费用列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较大修缮工程优先列入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加快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二)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规范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落实乡村医生考核制度。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