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6:06作者:王新老师
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按照《军人保险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④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配合、接收单位积极支持的要求,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办、国资委、财政、教育、公安、宣传、工商、税务、卫生、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银行等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
2、做好政策衔接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2011年11月1日之后入伍的士兵一律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意见,2011年11月1日之前入伍且在2011年11月1日之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意见,也可以选择执行入伍时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已经退役的城镇士兵、转业士官,以及施行前入伍、施行之后退役且本人自愿选择执行入伍时安置政策的城镇士兵、转业士官,仍然执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政策,各地要准确把握,严格执行。
3、完善奖惩机制
各地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奖惩机制,加强督查督办。由政府牵头,组织军安办、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新闻等部门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的,特别是对违反安置政策、借故拒绝接收安置任务或无故不按时、不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的,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和精神文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