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7 16:06作者:李一老师
②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发放地方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的通知》(川府函〔2012〕218号)执行。
2、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要求,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培训学校及项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费按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3、落实扶持自主就业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和贴息扶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11〕16号)及《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役大学生士兵报考事业单位享受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大学生同等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06号)规定享受加分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③落实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待遇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