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2 03:05作者:王新老师
1956年是中国公务员薪资改革的拐点年,为了缩小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差距,党中央、国务院进行了第一次工资改革。重点降低17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工资,级别越高降低幅度越大,调整后的工资差距开始缩小。
1960年的工资标准一直延续到1985年,这期间,干部的工资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可谓是25年一贯制。
法律法规的建设是在不断探索中完善的。公务员是政府工作的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如何更好地促进公务员薪资法律法规的完善需“稳中求变”。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方向将归并简化现行基本工资结构,将基本工资确定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部分,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工资差距;强化工资级别与待遇挂钩;在清理整顿各地区、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实行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以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2006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从政府的工作报告到中央政治局会议,收入分配问题受到的重视程度已经提升了一个高度。
《公务员法》保障合法权益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做了详细说明。
法律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规定奠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今后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务员的薪资包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如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
如因公致残的,公务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法律同时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