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2 02:58作者:三水老师
如果说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较大的举措,应该是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是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是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是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高收入者自行申报是关注的热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据统计,2007年就有160多万人申报,以后每年逐年增长,但是也仅仅停留在申报上,申报数据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并且近几年对此的关注度逐渐降低,对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帮助不大。
当前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仅为6%左右,远低于国际水平,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既是优化我国税收收入结构的需要,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
为什么个人所得税改革进展缓慢、举步维艰呢?这是因为相对于间接税的改革,作为直接税,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深水区,当税收以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为主时,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社会公众的感觉还不是很明显,但是当税收转向以对个人的所得、财产等直接税为主时,这是需要纳税人从口袋中直接拿出真金白银的,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将显著增强,社会公众感受强烈,如果操作不慎,可能会引起强大的社会反响。
一方面,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在我国是不争的事实。基尼系数接近0.5,已远超过国际警戒线,不公平程度正越来越使得社会公众难以容忍。权力与资本相结合造就了一批高收入的权贵阶层,导致“仇富、仇官”心理的存在,人们迫切希望通过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的调节来缓解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情况。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迅速,给社会感觉税收负担不断加重,然而政府提供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却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人们担心个人所得税改革会增加自己的税收负担,导致更大的不公平。
在“营改增”、消费税等间接税改革加快推进的同时,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直接税的改革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房地产税等其他税收改革也是如此)应处理好“取”与“予”的关系。政府要的是税收,是社会对税收政策的认同,社会公众要的是公平,是政府的公信力,要知道纳税人的钱是怎么花的,二者其实并不矛盾,政府将欲取之,应先予之。为了增强社会对个人所得税的认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如应税收入、免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税率设计等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力争取得最大共识。同时,应推行主要政府官员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公开制度,对主要政府官员的收入及纳税情况应该向全社会公开,并作为个人诚信和晋升职务的重要参考,这既可以作为政府反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手段,提高公信力,也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接受程度。最后,继续加大预算公开透明力度,使纳税人清晰纳税人的钱去哪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