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3 12:39作者:三水老师
三是《社会保险法》第25条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9.第50条解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50条是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特别扶助的规定。近年来关于残疾人免费乘车引起的社会争论比较大,本条重点讲一下残疾人免费乘车的相关规定。
本条中关于残疾人免费乘车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优惠的对象是盲人,因为残疾标准中将视力残疾分为了盲和低视力,所以一些人认为此条中的盲人就是指残疾标准所规定的“盲”残疾人。从立法本意来看,此条中的盲人实际上是一种通俗称呼,应当是指所有视力残疾人,包括盲残疾人和低视力残疾人。(2)优惠的方式是免费,即盲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3)享受优惠的条件必须持有效证件,即能够证明盲人身份的正式凭证,最典型的就是残疾人证。(4)优惠的交通工具范围限定在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
许多地方在制定《残疾人保障法》地方实施办法和地方残疾人保障条例时,将残疾人保障法免费乘车的范围进行了扩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优惠对象的范围扩展到所有残疾人。如山西、天津、福建、内蒙古、山东等地方法规规定所有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二是将优惠对象的范围适度扩展,并规定其他残疾人享受半价优惠,如宁夏、黑龙江等地方法规规定,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三是将优惠交通工具范围扩展到长途汽车,如青海省地方法规规定“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乘坐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半价收取车费”。
10.第53条解读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