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03 12:35作者:王新老师
第十五条企业缴纳的保障金,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列支。
第三章保障金分配和使用
第十六条税务部门代征的保障金缴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由市地税局直属局和天津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代征的保障金,全部上缴市级国库;滨海新区各地税局代征的保障金,60%上缴市级国库,40%缴入滨海新区本级国库;其他区县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20%上缴市级国库,80%缴入本级国库。市级保障金收入用于全市相关支出及对区县转移支付,各区县保障金收入由各区县按规定办法使用。
第十七条保障金的使用应遵循“普惠、公益、可持续”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扶持残疾人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从业、自主创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和旅游业及多种经营;
(三)用于促进和稳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和奖励;
(四)用于残疾人就业康复费用的补贴;
(五)用于残疾人各项社会保障补助;
(六)安排保障金税务代征工作经费,以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经费;
(七)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保障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提高支出标准、截留、坐支或挪作他用,不得假借为残疾人服务的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个人住房补助,不得用于与残疾人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核定。财政部门应按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内实有人数,以及本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标准,核定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年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保障金年度预算,按保障金实际征缴收入2%以内控制安排,具体数额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税务部门代征费用,按照各级保障金实际征缴入库总额2%的比例提取,主要用于代征保障金的宣传、培训和系统运转维护等日常工作费用。
第四章保障金的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障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保障金预算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保障金支出根据收入情况安排,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保障金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