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20 05:05作者:三水老师
3.专业测试。
需进行专业测试的职位(详见职位表备注栏),专业测试成绩不超过面试成绩的50%,并计入面试成绩。
专业测试在面试结束后实施。
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和垂直管理系统自行组织实施。
专业测试由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区级招录机关划定合格分数线,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五)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科目数×50%+面试成绩×50%。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六)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须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只进行一次。
体能测评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2的比例,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
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体能测评。
成绩当场公布,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出现空缺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次递补。
体能测评标准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附件3)执行。
(七)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体检工作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按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详见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网站)等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上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附件5)实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招录单位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规定,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当场、当日、7日内”时间段规定的复检项目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