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9-06 02:01作者:李一老师
最新消息: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基本离退休费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
最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l111ct;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9号)。此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加紧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132号)和《关于对湘人社函〔2015〕132号文件补充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150号),全省机关事业单位9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家规定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已发放,10月1日在职的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按每人每月300元实行了预发。
为进一步做好此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实施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时“增不抵缴”解决意见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15〕17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有关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纳入额度减少办法
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的同时,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应按湘政办发〔2015〕79号文件统一规定的纳入额度相应减少。
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的减少办法是,按现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所占比重,确定各自的减少额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减少办法是,执行当地政府统一制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单位,减少基础性绩效工资(原规定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础性部分和奖励性部分的比例关系不再执行);其他单位按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减少办法。
省直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减少后的标准,将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另行下发。
省直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下发。高校、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单位根据湘人社发〔2012〕84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考虑上述核减因素和12月份基本工资新老标准的差额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直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