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0:56作者:李一老师
昆明市政府印发了《昆明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要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通〔2004〕54号)同时废止。
欠缴工伤保险费 本年度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
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参照一类风险行业执行。劳务派遣企业,按照被派遣企业的行业类别参保。
用人单位属于(或参照)一类行业的,仅实行行业基准费率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其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满一个年度后,参加浮动费率的调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每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事故发生率、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上下浮动。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内有发生因工死亡(不含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欠缴工伤保险费;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工伤一至四级职工领取伤残津贴后不再缴纳养老险
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康复工作应坚持“先康复后鉴定、医疗与康复并重”的发展方向。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6个月以内、康复周期在1个月以内的,可根据医疗机构意见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康复治疗;工伤事故发生6个月以上、康复周期超过1个月的,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鉴定,确认是否需要康复以及康复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