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5 10:56作者:李一老师
工伤职工待遇问题,办法明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一至四级职工,自领取伤残津贴的当月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账户,其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再予启封。工伤一至四级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工伤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若导致其他疾病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职工认为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疾病关联鉴定。经鉴定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直接导致疾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在工伤认定决定中予以明确。
按照规定的范围所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若鉴定结果为与工伤无关联的疾病、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者等
职工发生工伤的按以下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