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10 23:34作者:王华老师
7、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8、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9、2011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236号)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实践中常见的有争议的工伤认定情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虽然对工伤认定的情形做了具体规定,但实践总是千变万化,工伤认定中有很多疑难问题,难以直接在法条中得出答案。[2]如前文所述外,如:
1、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而造成伤害的工伤认定;
2、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理需要(如喝水、用餐、上厕所、正常的休息)时,职工伤害的工伤认定;
3、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工伤认定;
4、违反操作规章受伤的工伤认定;
5、替工人员在工作时候因工负伤的工伤认定;
6、私自早退在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是否属于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进行修订一次,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不少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出台不少意见。“工伤保险是以社会存在为本位,在人群依赖性提高时关注弱者利益,以社会整体优势保障职业伤害的受害者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以基金作为保障受害人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并使之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彻底克服民事赔偿当事人之间的情绪对立,改变了受害人获得赔偿而未来生活无法预期的障碍。”[3]建议条件成熟时,尽快制定《工伤保险法》,对可以认定工伤情形做出具体规定,同时对现在饱受诟病的工伤理赔偿程序作出合理规定,简化理赔程序,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构建良好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