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31 02:28作者:李一老师
十一、各地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调整支付范围;要认真对照《药品目录》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药品目录》内特定制剂等归类药品规范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过渡期结束后,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同时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付。
十二、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可以设置两个月的过渡期,原《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6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
十三、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为过渡性政策,待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出台后,我省将按照人社部要求重新调整和规范。
十四、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药品目录》在实施过程中,依据药品使用情况,遵循基金安全运行和合理用药原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出现的特殊情况可做必要的调整。
十五、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与业务培训,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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