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6:35作者:王新老师
(5)遗属身份证及工行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彩色),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到一张A4纸上。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供养亲属申请资料,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和本人工资,核定供养亲属范围及每个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金额。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第四十三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造成下落不明被认定为工亡的,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事故发生第4个月审核用人单位的证明和近亲属的申请资料,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部门在接受申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朝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节涉及第三人的工伤待遇审核
第四十五条涉及第三人责任的,经办机构审核工伤待遇时,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节待遇调整审核
第四十六条根据规定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的有关待遇进行调整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应核对相关信息,建立工伤保险人员待遇调整台帐,送待遇支付部门复核支付。
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因达到退休年龄、被收监执行、死亡等原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在丧失享受条件的当月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朝阳市工伤保险待遇减少人员表》(表十六),提供相应的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核对相关信息,在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次月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如有已发待遇的情况,应在支付其他待遇时扣除,或责令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