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8 16:35作者:王新老师
朝阳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管理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经办管理工作,明确责任、规范操作,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朝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协议服务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业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在地参保单位的具体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与管理工作,受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负责当地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案并填报《朝阳市工伤事故备案表》(表一)一式两份,一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一份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工伤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事故的调查和进行早期工伤医疗管理。
第五条职工因工负伤后,用人单位应积极送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救治,紧急情况下可到就近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立即转送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住院治疗的,用人单位需于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朝阳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表二)报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特殊情况不能转入协议医疗机构的,用人单位需在职工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朝阳市工伤医疗特殊情况申报表》(表三),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受伤职工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的,协议医疗机构应视同为工伤职工,按服务协议要求积极的进行救治。工伤认定前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了工伤备案登记后,开据《朝阳市工伤职工就医介绍信》(表四),通知协议医疗机构垫付该工伤职工此次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此后再住院治疗时仍需再次开据《朝阳市工伤职工就医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