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23 15:51作者:三水老师
(一)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四)近期工伤治疗病历记录及医学检查结论。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院诊断证明;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需要补正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人社局、卫生局、工会组织、市社保局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三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20日期限内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说明提交再次鉴定的原因,提交《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证》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的医疗资料。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保局认为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原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及工伤复发进行治疗的,从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由用人单位在48小时内报告社保局。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入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对病情特殊的,由病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经社保局同意可暂不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