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7-22 17:32作者:王新老师
第三十九条每年7月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年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以及保证待遇支付和必要积累的原则,拟定新缴费年度缴费标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调整方案,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十条职工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如实报告因工伤亡情况。
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等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用人单位应定期向职工公布缴费情况,接受职工及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国家和省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工伤保险配套政策已经明确的,按照国家和省配套政策规定执行,市劳动保障行政等部门根据我市贯彻《条例》和省政府《规定》的具体需要,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工伤保险配套政策,制定我市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省出台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白山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