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20 22:26作者:王华老师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以下主要是2016最新的无锡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
市长汪泉
2015年11月9日
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促进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具体事务。
住建、安监、卫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伤保险实施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按照下列项目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一)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调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