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13:18作者:王华老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不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五级到六级的,用人单位也不能辞退劳动者,但工伤职工可以提出辞职,辞职时工伤职工可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享受以下待遇:
宜宾市七级到九级工伤赔偿标准表
赔偿项目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级 | 13个月 | 26个月 | 10个月 |
八级 | 11个月 | 18个月 | 8个月 |
九级 | 9个月 | 10个月 | 6个月 |
十级 | 7个月 | 6个月 | 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