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6-08 13:18作者:王新老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用人单位不能辞退一级到四级工伤的职工,因此,一级到四级工伤职工只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的伤残津贴。但每月的伤残津贴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足的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并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享受以下待遇:
宜宾市五级到六级工伤赔偿标准表
伤残等级 赔偿项目 | 五级 | 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8个月 | 16个月 |
每月伤残津贴 | 70% | 60%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60个月 | 14个月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48个月 | 12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