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59作者:李一老师
十七、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与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要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等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并负责将工伤证收回,办理人员减少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手续,未收回工伤证则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责任。
十八、《通知》实施前已开工的建设项目,愿意选择以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按《通知》的规定执行,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时,保险期按照合同工期总天数减去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后除以30天进行计算。在该建设项目改变缴费方式之前已认定的工伤人员,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可持总承包单位证明办理工伤证变更手续,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十九、为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区县建委要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支付情况应公开透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建委要按季通报项目报批情况、参保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伤事故情况,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