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59作者:王华老师
五、总承包单位应向已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分包企业,分别发给盖有总承包项目部或项目主管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
六、按照《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农民工人员名册及增减变化情况由用工企业按照市建委的规定及时输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农民工发生工伤时,以该系统中的人员名册为准。
七、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总承包单位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及时汇总分包企业名册和农民工名册,准确掌握人员增减情况,并切实指导和督促分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文件时,应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注明建筑工程项目名称工趸字样的银行托收单或缴费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总承包单位按照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附件四)标牌,在施工现场张贴或悬挂。
九、属于本市总承包企业承包的分布在不同区县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也可在总承包单位注册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如果总承包单位是外地注册的企业在京承揽工程的,可以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也可在北京的办公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十、建设项目延期竣工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2、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报告需说明延期施工的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维修期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2、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建设项目保修合同(合同中需注明保修期或维修期的起、止日期。
十一、农民工发生工伤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时,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填表说明准备材料,同时出示建设项目《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以及附有《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的分包合同。
十二、工伤人员门诊、急诊、急诊留观以及外地就医治疗的医疗费,由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14级的由街道社保所)执单据送劳动保障部门医保中心审核后传递社保中心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