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45作者:王新老师
最高法出台工伤新规 9月1日起施行
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规定》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还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规定》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工作原因
其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工作场所
其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工作时间
其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合理时间
(含早一点或晚一点)
工作地
合理路线(含顺路)
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单位宿舍
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其他
因工外出期间
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