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45作者:王华老师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处理
获赔不碍工伤认定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起诉社保机构支付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社保机构不得拒付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五类特殊责任主体担责认定
工作单位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指派单位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被挂靠单位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权威解读
下班顺路买菜
属于合理路线
对于《规定》中的合理时间以及合理路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了相应的解释。赵大光表示,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上下班途中,但在生活当中却可能有多种情况。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也会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同或者是相似案件的过程当中也有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也就是同案不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