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1-28 08:43作者:三水老师
2、法律没禁止就不违法,这是民法的一条准则,《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招用16岁以下的儿童,而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那么被告聘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告为其劳动并不违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只要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不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保护。而《劳动合同法》第44条并没有以退休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很明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劳动终止的范围,该条款与上位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之间有一定的冲突之处。故被告与原告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同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被告以县社保局不会同意办理超退休年龄职工的工伤保险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在被告未给原告参加工伤保险,原告因公受伤的情况下,被告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原告支付费用。
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的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也正在考虑适当延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弱势人群的劳动保护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4、早在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回复》【2015】(行他字第10号)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并支持超退休年龄的职工或民工,因工受伤时,应当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上高县人民法院 彭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