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2-19 10:53作者:王新老师
2.保留“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省内外高校可增加20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3.保留“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20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4.保留“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10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5.保留“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6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6.保留“台湾省籍考生,报考省内外高校增加6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
取消“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省中学生体育比赛(不含少年赛)获个人单项前三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增加5分投档”的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该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在其毕业年度参加高考时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5分投档。此后获得的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它体育学类专业的招生。
(二)取消海南自定的1项扶持类的高考加分资格
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可增加5分投档”高考加分项目中的“二女结扎户考生”的加分资格。
(三)保留以下2项海南自定的扶持类的高考加分项目
1.保留“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时增加10分投档;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高校增加5分投档;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高校增加6分投档”的加分项目及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