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08-10 09:58作者:三水老师
14.健全面向社会开放办学机制。鼓励高校面向社会办学,建立健全协同创新和协同育人机制。鼓励学校之间、学校和科研院所之间加强合作,协同育人。深化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争取行业企业在专业设置、教学指导、提供实习岗位、改善实习实训条件、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建立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职业院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学校应当积极有序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向社区居民有序开放体育文化设施。
15.完善校务公开制度。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办学信息,保证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重点公开经费收支、招生就业、基本建设招投标、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安排等社会关注的信息。学校配置资源以及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制订具体实施规则,实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透明,接受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四、推进依法评价,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教育评价制度
16.推动学校积极开展自我评价。引导和支持学校切实发挥教育质量保障主体作用,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和机制,认真开展自评,形成和强化办学特色。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教育基本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根据自身办学实际和发展目标,确立本校的人才培养要求。对照人才培养要求,定期开展课程建设、教学与科研、人才培养质量、师资建设、管理制度、校园文化等监测评估,开展对学生及其家长、用人单位等的满意度调查,努力形成自主发展、特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17.提高教育督导实效。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各级教育督导工作力量,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督导工作专业化水平。加大机构和职能整合力度,形成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督导队伍。依法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督导和评估监测,实行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完善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报告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公示、公告、约谈、奖惩、限期整改和复查制度,健全问责机制,提高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18.支持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教育评价。大力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整合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扩大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制定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教育评价的资质认证标准。引入市场机制,将委托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价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保证教育评价服务的质量和效益。重视扩大科技、文化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对教育评价的参与。重视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教育评价中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实施的教育质量评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