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20:23作者:王新老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是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上述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建筑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以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信息工程类和机电工程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以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除以上类别的专业外,其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800元(以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所有专业的学生的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13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制度。奖学金与每年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挂钩。奖励给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 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以安排在校内外进行勤工俭学活动。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广州东华职业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纪检监督办公室
联系人:唐子峰
监督电话:020-87475139转826
传真:020-22693111
电子邮箱:154669635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