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20:16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
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黑龙江工商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黑龙江工商学院。
第五条 学院国标代码:13300。
第六条 办学性质: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学院路群英街33号(原时代大街1号)。
第十一条 咨询电话: 0451-56890198 0451-56890199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需要和生源情况,面向全国制定2015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的招生专业、人数,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和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办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
第十五条 投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录取时按照招生计划数分配专业。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时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顺序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招生主管部门有关照顾和优先录取政策,专业安排以考生的实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院招生不限男女比例,所有专业均招英语考生为主。
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新生入学后学院将统一组织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