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20:16作者:李天扬老师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根据教育部及本章程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在招生录取时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报考我院并符合入学条件的考生,经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后,我院即发给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要求参加各省招生办统一组织的编导类和主持类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摄影专业,我校承认黑龙江省美术类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黑龙江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志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动画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各省招生办组织的专业课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招生办划定的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六章 学费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学费: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我院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考生可以在学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中查询各专业学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持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者颁发黑龙江工商学院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者由黑龙江工商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自公布后实施。如果有与国家或各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政策不符,以国家政策为准。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黑龙江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注: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