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8-10-29 20:10作者:王华老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哈尔滨商业大学,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由分布在松花江两岸的南北两个校区组成。北校区(主校区)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海街1号。南校区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138号。
第三条 学校始建于1952年,是中国第一所多科性商业大学,经教育部批准,1958年开始本科教育,1982年开始研究生教育,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十所大学之一,2012年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设院校。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
(五)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和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及时公布。我校招生地区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陕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广东省、甘肃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海南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等30个省(市、自治区)。
第六条 为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相关要求,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数的1%,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由其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将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向社会公开。